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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发[1996]8号《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厅字(1999)1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7号《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
| 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开户的单位;各办证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办证员)负责报批及办证工作;办证员必须先参加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特殊情况经市外办同意可由单位委托专人临时代办。 |
(一)、临时赴香港、澳门 (3月一次、3月两次签注)
1、 《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报批表》(CJ-5表)
《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出访人员名单表》(CJ-6表)
2、 邀请信或申请报告
可提供中文或英文邀请信,如有特殊情况,须附出访申请报告、情况说明等
3、《深圳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由局级以上单位或产权主管单位出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处级以上干部免政审)。
4、《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查表》 (CJ-11表)
5、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事项表》
7、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持有效通行证者交通行证,免照片)
8、续办3月两次签注者须提供前次任务批件复印件,免申请报告及邀请函
除以上材料外,深圳市暂住户口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须提供在本单位半年以上有效暂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提供在本单位半年以上社保清单。
(二)、多次往返港澳 (3月多次、6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
A、新办多次往返港澳
1、 《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报批表》(CJ-7表)
《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出访人员名单表》(CJ-8表)
2、 申请报告
3、《深圳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由局级以上单位或产权主管单位出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处级以上干部免政审)。
4、《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查表》(CJ-11表)
5、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事项表》
7、二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持有效通行证者交通行证,免照片)
8、公务车司机和客、货运车司机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具的有关批文,经市外事办港澳事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出境管理处审批。
除以上材料外,深圳市暂住户口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须提供在本单位半年以上有效暂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提供在本单位半年以上社保清单。
B、续办多次往返港澳
1、 《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报批表》(CJ-7表)
《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出访人员名单表》(CJ-8表)
2、 前次任务批件复印件
3、《深圳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此表在有效期内可提供复印件
4、《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查表》(CJ-11表)
5、身份证(收复印件)
6、通行证原件
7、《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事项表》
8、公务车司机和客、货运车司机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具的有关批文
除以上材料外,深圳市暂住户口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须提供在本单位半年以上有效暂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提供在本单位半年以上社保清单。
(三)、出国
1、 《深圳市因公出国报批表》(CJ-9表)
《深圳市因公出国人员名单表》(CJ-10表)
2、 申请报告
须详细说明出访任务并附在国外日程安排
3、 邀请信
提供前往国官方文字邀请信,附中文译文
4、《深圳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由局级以上单位或产权主管单位出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处级以上干部免政审)。
5、《深圳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6、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外,深圳市暂住户口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须提供在本单位一年以上有效暂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担保书》(暂住人员专用)(CJ-12表)
3、提供在本单位一年以上社保清单。
(四)一般预报
因公出国团组人员达到8人以上(含8人),赴港澳团组人员达到21人以上(含21人),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需发征求意见函、同意函,以及需由市外事办对外地审批单位发委托函的,须先办理一般预报手续:
1、 《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一般预报报批表》(CJ-1表)
《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一般预报件出访人员名单表》(CJ-2表)
2、 申请报告
详细说明组团或参团理由、出访行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3、 邀请信
本地区或本单位组团的,须提供出访国家或地区官方文字邀请信,并附翻译件。
4、 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
参加异地组团需发同意函的须提供此函
(五)局级预报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局级以上人员因公出国,须先办理局级预报手续。
1、 《深圳市正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预报报批表》(CJ-3表)
《深圳市正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预报件出访人员名单表》(CJ-4表)
2、 申请报告
详细说明出访任务、行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3、 邀请信
提供出访国家或地区官方文字邀请信,并附翻译件。
(六)参加境外培训的申办手续
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组织出国培训。凡不属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的国(境)外培训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议安排内容的国外培训,均纳入审批类或审核类培训管理范畴,按规定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审批。申报单位应先到市人事局(引智办)办理手续。
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境外培训,须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审核或审批件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出具的组团任务通知书 |
| 详见申请材料,其中CJ-1至CJ12直接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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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窗口报件并初审。
处长审核。
分管办领导审批。
副局级以上报分管市长审批。
副省级及以上报省、中央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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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出国赴港澳5个工作日;长证延期5个工作日;急件3个工作日;特急件当日办妥;新办长证7个工作日;报市领导审批件5个工作日以上;报省、中央有关部门10个工作日以上;征求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意见7个工作日以上;正局级以上干部出访预报7个工作日以上;8人以上(包括8人)大型团组预报3-5个工作日。 |
| 根据审批的权限,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或深圳市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批准,即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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