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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发[1996]8号《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厅字(1999)1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7号《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
一、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提出申请;
三、我驻外使领馆的函电;
四、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广东省外办的通知;
五、有审批发照权单位的带国徽章的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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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申请外国人入境签证审批表》(点击左侧链接下载,也可以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7号窗口领取,由于此表正在修订中,目前请按下面2~11项要求准备材料);
2、详细申请报告(须用带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的信笺打印,详述具体来华目的、行程安排,落款处加盖公章);
3、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上年度年审)或单位成立批复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最新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首次申办单位必须提供,再次申办单位随机抽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5、上年度国税局、地税局纳税证明(首次申办单位必须提供,再次申办单位随机抽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信息);
7、非首次来华外国人必须提供以往来华签证及入出境记录复印件;
8、邀请单位与被邀请人业务往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明文件,如海关报关单、银行信用证等;
9、来华就业或任职者还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就业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在非国籍国办理签证者还需提供非国籍国的居留证或工作证明等法律认可的证明文件。
11、其他(根据来华人员所属国家、身份、来华目的、停留时间、以往来华记录;邀请单位的情况及形势的变化,我办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1~10项以外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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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窗口报件并初审。
处长审核。
分管办领导审批。
副局级以上报分管市长审批。
副省级及以上报省、中央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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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批的权限,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或深圳市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批准,即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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