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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我市有关单位邀请驻华大使馆、驻穗(厦门)领事官员来深活动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
我市有关单位邀请驻华大使馆、驻穗(厦门)领事官员来深活动
全部展开
全部收起
行政许可内容
我市有关单位邀请驻华大使馆、驻穗(厦门)领事官员来深活动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府办〔2004〕123号《转发市外事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与外国驻华使领馆交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行许可可条件
我市的各单位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申请表格
无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外事办公室涉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外办涉外处)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
行政许可程序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提出申请;
2.涉外处核准并报外办领导审定;
3.报省外办或外交部批准。
行政许可时限
本办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可以邀请驻华大使馆、驻穗(厦门)领事官员来深从事与批复内容相符的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无
无
无